2008年12月20日 星期六

關於兩千億基金改造農村之二三事

兩千億基金改造農村? 農家子弟批「滅農!」

2000億規模的「農村再生基金」無法嘉惠農民、改善農村生活條件及鄉村景觀,卻反可能侵害個人財產權、讓農民喪失自耕農身分?農家子弟今(18)日出面提出質疑,並呼籲行政院撤回該項「滅農法案」。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18)日審查通過行政院提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將設置2000億農村再生基金,財源由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基金用途為補助縣市政府對農村再生之規劃經費、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興建、個別宅院之整建、農業相關產業活化等。其中農村土地活化因農地重劃、土地強制徵收及農地整備過程多數議決,可能侵害個人財產權問題引發爭議,委員會決議院會二讀前須經協商,並應舉辦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民進黨籍立委林淑芬陪同「白米炸彈客」楊儒門、農業史作家吳音寧及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等人召開記者會表示,農村再生條例通過後,將造成沒有農民、沒有農地且侵害農民產權的弊端。
吳音寧指出,該條例授權縣市政府可以毫無限制的,將農地圈進所謂「再生計畫區」,
只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超過五分之三同意,就可以進行整合重劃。整合期間即便有五分之二所有權人提出不同意見,卻僅能供中央主管機關「參考」。計畫區內外觀窳陋的農舍,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逕行外觀修繕及綠美化,費用由所有權人負擔。她認為這是嚴重侵害農民的私有財產權。

徐世榮認為,農村再生條例的真實目的,是在為活絡房地產、開發農村,讓農地變成建地。他憂心台灣目前的糧食自給率只有32%,比日本的39%還低,如此要如何確保台灣的糧食安全?而區段徵收是嚴重剝奪人民財產權的作法,條例中卻僅以兩個條文草率帶過,迴避了都市計畫法中對土地徵收、重劃的程序規範。

草案第22條以縣市政府自行圈定範圍後,送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核定就可以決定農地再生重劃區域,所有權人無法制止,這是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的違憲作法。他認為台灣農村凋敝發展重點應在振興農村產業,但通篇卻無一條文處理這個問題。

楊儒門則指這項草案是「滅農」的法案,未來將不再有農民、足夠農地,現在的老農將面臨喪失自耕農身分、無法領取老農津貼的困境。

與會者同聲要求行政院應撤回這項草案,重新思考,規劃改造農村、永續發展農業的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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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搞懂「農村再生條例」 /munch(附錄中有農村再生條例草案)

從一千五百億上探兩千億,農村再生條例展現好大的口氣。
在政府吹捧,學者疑慮之後,是該把這個天價條例好好細讀一番,看看究竟是如何再生農村。
一看之下,真的只要三分鐘,一切搞懂。
讀本文之前,最好到後面附錄看過條例內文,才知道在說什麼,或是胡謅什麼。
那麼開始三分鐘搞懂政策遊戲!

第一分鐘!誰來領錢?

第一條到第六條,可直接跳過,內容大概是意義宣揚、界定主管機關、實施對象,不看也知道主管機關,中央是農委會,地方是縣市政府,對象是非都市計畫的農村,不會有別的。
第七條很重要,針對二千億的用途,有著條列說明,層面非常廣泛,總歸一句話,「有計劃就有錢」。不過「有計畫就有錢」,不是人人都能提計畫,第八條先賦予地方政府由上而下,提出「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請中央機關備查就能領錢。至於條例中,大肆宣揚的由下而上社區精神,其中包含社區公約、人力培育、組織獎勵,都有算是進步的著墨,但是對於地方提出計劃爭取資源的生存現實,在第九條是有競逐但書,就是同一社區組織,必須先行整合,只能有一份計劃書,如有岐異,就得在地方自行搞定。這樣的限定,大概可以預見傳統樁腳型村里組織和社造理念型團隊組織,大概又是一場爭資源的腥風血雨,不過那種只會抗議沒有立案的團體,鐵定是沒資格參賽。這種限制,會不會造成農村社區裡,組織失去多元,趨向單一,甚至走向乖寶寶有糖吃的景況,值得觀察。

第二分鐘!誰最獲益?再來,就到了再生條例的精髓。

第十二條,明列一些硬體的補助項目,其中注意看種類中的第四項,「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這也是是農村再生的設施項目!然後,搭配第二十二條,以再生發展區為名,由地方提報,中央核定,地目重新編定。換句話說,上述污染工業都可能透過區域重劃,成為農村再生的一環。
當然,有壞處也有甜糖,參見第二十五條,只要政府徵地進行公共建設,包括前述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的公共建設,民眾可以捐地方式,換取鄰近地目變為建築用地,一夕地價高漲,誘因之高,何樂不為?重編地目,讓政府省付徵收費,還讓環境爭議,轉為得利地主與鄰近居民之爭,算高招!
至於第三十二條污染限制條文,如同廢話,法律定之的環保規範,本來就該遵循,以再生之名行建設之實,讓法律位階低的條例大開便門,將來和法律位階高的法條相互抵觸,將來依舊風波不斷。農地農用,一直是政府說不出口的政策,如果農村再生的第三次土改,完全向工業及旅遊傾斜,在農村造就工業財閥觀光新貴,這樣的農村再生有點變形!

第三分鐘!置死地而後生?

那麼,農村再生倒底是什麼東西?
這樣說比較快,一大筆錢,分給有計劃的農村整修門面,其中誰可以拿到錢整修,必須在地方先行角力一番,至於整修區域,分成生活區及再生區,生活區由居民玩文化景觀,再生區交政府搞工業建設,沒資本的農民,就一旁看人玩。
至於,看半天農村生產那裡去,不管是仍有爭議的「小地主大佃農」計畫,或是較和善的「有機農村」計畫,在再生計劃中看不出有何協助,可能要等下一輪重生計劃才有。
看了整篇條文,心想又是冷氣房政策,台灣農村能玩景觀旅遊只限少數區域,絕大多仍舊依賴農業生產,農民要的是作物規劃、產銷合理、青年回鄉,農村才有希望。
結果搞了一大堆錢,編定地目讓工業進駐污染,改善景觀讓金主投資旅遊,或是當地頭人又可雨露均霑的上下其手,至於苦哈哈農民,米價菜價依舊低迷,高級民宿玩不起,更大的貧富差距在農村顯現,是要讓農民氣到暴斃然後再生嗎?

農村再生條例,精確說算是農村再利用條例,架構在都市的工業需要及休閒需求之上,主體不是農村生活、農民生計本身,這種富麗農村計畫,加上農發條例、摻點社造精神的拼冷盤政策,真的別再端出來,讓期待農村改革的人們,大大的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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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yfish在BBS看板的文章

光是看到草案總說明就令人火大,通篇都是廢話,淨用些生態、文化的虛字眼。而重點只有不到兩百字:用一百多字說過去如何虧待農民,再用不到50字參考先進諸國,就構成了推動高達1500億金額的理由!

在這條草案中,將農村定義為:「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換言之,只要是非都市計畫內的區域,都可以是「農村」。那符合上述定義的市郊或山林別墅(農舍)群算不算農村呢?(條例中也把農舍興建列入需求考量了)
在條例中,可以提出計畫的單位有兩個:一個是農村社區,一個是主管機關(農村所屬縣市政府)。前者由下而上提出「農村再生計畫」,後者由上而下提出「整合型農地整備」,兩者之間其實只有名義差異,實質上都是用來改變農村的土地使用。只要配合上該草案的土地變更條款「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就是災難的開始。農村土地就可以強制變更,看是要變更地目(農地變建地)還是強制徵收。

為什麼說是災難呢?因為這個條款看來只知道抄襲國外,卻忽略了台灣的社會條社會由頭人主導,透過派系運作分配利益,並且講究面子和人情。雖然社區營造在台灣如火如荼地推動十幾年,但還未能撼動鄉民社會的根基。以我自己的村莊給人家稱讚的嗎?),另一方面怕有人好大喜功反倒過來壞事。事實上,在大多數的鄉村,要談公共論述的建立與參與幾乎不可能,這不是他們的行事風格。對他們來說,做了再說比較重要。但是,時至今日的民主社會,龐大預算的投注以及共同體的徹底改造,只由少數頭人決定是不可行的。然而,台灣農村的派系問題嚴重,大多是五五波鬥了數十年以上。所以,只要地方頭人鞏固好一半的基本票,再威脅利誘一些邊緣票,達到 3/5的標準是相當容易的事情。後果就是,農村再生條例淪為少數人的禁臠,他們可以從心所欲發包工程,將農地轉建地。

那麼,有反制的方法嗎?很抱歉沒有!!在本草案中,提供了兩個管道:一個是社區公約;另一個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社區公約在法律位階上極低,除了道德勸說外,幾乎沒有實質約束力;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也就是農委會,基本上有消化預算的壓力,沒有嚴格把關的誘因。坦白說,這就是一個行政部門自己關起門來玩的遊戲。行政部門如此,立法部門也不必厚望,因為現在的執政黨就是國會多數黨,更何況牽涉到地方利益,護航都來不及了,幫忙噹人的機率極小。最後一道防線—監察院,在王聖人不管小屁屁的情況下,看來也是無牙老虎。總結就是,如果農村再生條例被亂用,完全求救無門。(行政訴願更不用說,根本緩不濟急)可悲的是,農村的破壞是一個不可逆的過程。

我不打算否定農村再生條例本身可能有的正面功能:閒置空間利用、釋出閒置農地…遺憾的是,在台灣農村的社會條件下,由於對農村未來想像的貧乏,農地的使不外乎蓋民宿或種植觀賞植物…這幾種用途。但這些改造方向都建立在農村必須轉型成觀光農業的前提,可是問題在於,台灣沒有足夠的條件去支撐4000個農村,而且讓每一個農村都發展出自己的特色。特色的發展是需要資源挹注的,目前台灣無論在經濟資本或文化資本的層面都付之闕如,只會製造出一個又一個的樣板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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