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投法補正
一、公投法第二條有關公民投票事項的限制應該重新研議,除人事外的公共事項都不應限制。二、公投法第三十五條有關「公民投票法審議委員會」的設置應該予以刪除。
三、公投法第十三、十五及五十二條,增列行政機關發動公民投票提案權之立法設計。
四、公投法第十及十二條,應將提案人數降為一百人,連署人數降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五、公投法第三十條,應修正為「公民投票的結果,以得票最多者,且其票數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
- 立委選制改革
二、 提高不分區立委的席次以改善區域席次比率對政黨總席次比率必然的扭曲效應。區域立委加原住民立委之席次維持目前的79席,但不分區立委席次提高至與之同額的79席。此項修正在區域立委方面維持上次修憲的減半精神,而增加45席不分區立委以改善國會結構。
三、降低政黨比例代表的5%得票門檻以保障小黨之參政權。現行規定之政黨分配不分區席次門檻太高,使國會無法反映社會的多元價值觀與政治立場分佈。適度降低門檻可符合多數公民團體的期待,並提供選民更多選擇,可促進政黨間的良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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