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5日 星期日

2010台北花博會 經建會同意補助半數經費

tpexpo 16 元月, 2009 09:37
來源: 大紀元
【大紀元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10日電)台北市政府計劃明年舉辦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今天決議同意補助總經費50%、約新台幣39.16億元,並請農委會組成跨部會協調推動小組提供協助。


台北市政府計劃舉辦2010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規劃在涵蓋圓山公園、美術公園、新生公園及大佳河濱公園等基地,以「彩花、流水、新視界」為主題,運用「園藝」、「科技」及「環保」設計理念,展現台灣花卉產業、文化與藝術的內涵,預定2010年11月開幕。


2010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總需求概算為78.32億元,初步預估將有國內外約600萬參觀人次,總經濟效益將達110億元。


經建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討論此案,同意補助總經費50%(39.16億元),除2008、2009年度已編預算外,2010年匡列10億元,2011年6.63億元暫予保留,待展覽結束後,由台北市政府將效益指標達成情形送農委會檢核確認超越門檻再撥付。


經建會並請農委會組成跨部會協調推動小組提供協助,以利博覽會順利舉辦。


經建會指出,這場花卉博覽會為台灣的城市首次爭取到正式國際授權舉辦的世界級博覽會,且展覽期間正值民國100周年紀念活動期間,博覽會可扮演啟動角色,並有助吸引國際觀光客來台及提升台灣國際形象,應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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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跳過600萬的參觀人次不論,也先暫時假設這裡面完全沒有浪費的公帑(謎之聲:怎麼可能!)。我們先來研究看看78.32億元可以做些什麼,先搭一下最近熱門新聞的順風車,曾雅妮他向馬先生建言的LPGA巡迴賽,舉辦一次需約一點多億元經費(暫不考慮尚有企業可參與補助),以兩億來計算,可以辦最少39次。舉最近我們藝術圈蠻關心的大同區里民活動中心,照當代藝術基金會當時與文化局簽約,當代館一年的經費由基金會出資約51%、文化局出資49%,各為2,500萬及2,400萬。以五千萬元計,這些錢可以讓已經收為文化局禁臠的當代館好好經營156年。算了,大家可能比較關心經濟民生問題,那我們來看看如果是失業補助金,現在最高的領額是三萬,這樣有26萬1066的人可以領到補助金(按:約接近嘉義市總人口)。最後一項來關心一下社會議題好了,沸沸揚揚的樂生院拆除計畫,據報導文建會補助三億多元經費,並按文建會審核通過的計畫施工要拆除重組,成立樂生博物館,用三億元算的話,樂生可以拆了又組,組了又拆一共26次喲!

好吧!這些問題的重點,都不在於,到底花了多少錢作什麼事,重點是,究竟你的文化政策是什麼?

北美館2010年雙年展時據說部份展場要挪作花卉展場用,然後現在故宮南院要變花卉園區,種花這種能夠快速消耗經費,又能搭老少咸宜之順風車,順便冠個美化生活的名字這種事,真是完全符合當前的政府之需求。(反正過不久CEPA(改太多版本了,已經不知道叫做什麼了)和其他條約簽一簽,我們也不太需要發展什麼台灣主體的文化了,反正我們的課本一直寫著中華民族源遠流長歷史五千年嘛!)

把所有的政策都當作經濟問題在處理,這樣對嗎?如果發展文化和藝術這麼簡單,丟78億進去就可以同時「園藝」、「科技」及「環保」,又同時展現台灣花卉產業、文化與藝術的內涵,那藝術家,建築師,景觀設計師,考古學者,環保運動團體以及科學家,都通通一起去種花好了!!


在檢討經典賽慘敗之餘...


光復棒球隊 下午舉行最後一場比賽
【聯合晚報╱記者劉開元/即時報導】
2009.03.15 12:03 pm

由於台北市政府即將於16日把松山菸廠舊址,移交給遠雄集團。緬懷那份與社區及土地相結合的棒球運動,在地的「光復棒球隊」將於下午3時舉辦最後一場球賽。以抗議北市府一方面成立「台北市棒球隊」,另一方面卻扼殺了棒球的真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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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松菸 光復棒球隊不捨

〔記者洪敏隆/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今天將封閉松山菸廠的大巨蛋預定地,準備交地給遠雄集團,臨時運動場也將走入歷史,當地的光復社區棒球聯隊小朋友,昨天在松菸的最後練習也成了球場告別作,家長感慨呼籲,別讓棒球場消失。

家長怨剝奪運動空間

光復社區棒球聯隊是由光復國小及仁愛國小30多名小朋友組成,成軍近1年,剛成軍參加城中少棒錦標賽即獲得第4名;小球員們都說,這裡草地不平,球滾動時會不規則彈跳,反而可以訓練反應。

參與創立球隊的曾爸爸感慨說,孩子們放學後找不到可打球的地方,是台灣棒球運動最大問題,要振興棒球,就該給三級棒球更多空間,現在以棒球之名興建大巨蛋,卻因此剝奪孩子們的運動空間,實在很諷刺。

光復聯隊將改在塔悠路堤外的河濱公園練習,因為交通不便等因素,很多家長考慮不讓小孩繼續打球。

教練盼多些社區球場

教練蔡富丞說,小球員天真活潑又有潛力,家長們也都認真付出陪練,繼續練下去,假以時日一定會有好成績,若能多些社區球場,對台灣棒球運動來說,絕對比成立甲組棒球隊更有幫助。

台北市議員許淑華說,目前大巨蛋的都市設計審議與環境影響評估都在審查,加上申請建照等程序至少還要一年,沒必要馬上封閉,她希望在取得建照前,能讓小朋友繼續在此練球。

教育局主任秘書林信耀說,按照合約這個月必須交地,且松菸內沒有符合規格的棒球場,是否適合小朋友打球,還要再評估。

2009年3月12日 星期四

[中央社]聲援西藏 德近千城鎮升雪山獅子旗


聲援西藏 德近千城鎮升雪山獅子旗
2009-03-11 中央社(記者林育立柏林10日專電)

今天是西藏抗暴50週年,德國近千個大小城鎮今天都升起雪山獅子旗,表達德國民間支持藏人自治,反對西藏文化和語言瀕臨滅絕的心聲。

發起這次行動的「德國支持西藏」(TibetInitiative Deutschland)組織表示,每年3月10日西藏抗暴紀念日舉辦的「為西藏亮出旗幟」活動,今年已經進入第14年,包括漢諾威(Hanover)、斯圖加特(Stuttgart)、波茨坦(Potsdam)等各邦的首府在內,今年全德國共有996個大小城市和鄉鎮響應。

協調這次行動的戴曼-克里孟斯(MonikaDeimann-Clemens)告訴中央社記者說,升雪山獅子旗目的是提醒世人關注藏人的處境,支持西藏精神領袖達賴喇嘛非暴力的和解立場,呼籲北京與達賴喇嘛對話,不要再讓西藏爆發危機。

她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被東德包圍的西柏林處境危急,獲得國外援助才得以渡過難關,因此受到壓迫的藏人現在也需要外國的支持,流亡的達賴喇嘛必須返鄉,才能真正解決西藏問題。包括義大利、法國、捷克、瑞士、匈牙利、荷蘭在內,全歐洲各地今天至少有2000個大小城鎮,也加入升雪山獅子旗的活動。

「德國支持西藏」組織今天還計劃在柏林、漢堡等24 個德國城市的中國駐外機構前和市中心廣場,舉行示威活動,呼籲北京面對西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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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動員通知】圖博(西藏)抗暴50週年遊行@台北

尋夢返家50年314圖博(西藏)抗暴50週年遊行動員通知50年在自己的土地上遭受迫害50年來不能喊出達賴喇嘛的名50年流亡海外的無根生涯50年哭喊著要回家的聲音圖博人尋夢返家的路邀您陪他們走一回…
【時間】2009年3月14日(六)下午一點(兩點準時出發)
【集合地點】忠孝復興站2號出口前廣場(Sogo復興館前)
遊行更多詳細內容,請見:http://310tibetanuprisingday50th.blogspot.com/

315反賭場․倒退嚕大遊行by反淡北聯盟

各位關心反淡北道路的朋友
淡北平面道路、臺二線拓寬、新建跨河大橋....
都是為了淡海新市鎮土地解套,以及暗中為賭場設置鋪路。

目前國民黨政府陣勢已佈置 (糖衣毒藥陣),淡水北側河畔美景, 若無強大支援, 很可能將失守!!糖衣 -> 台二線拓寬預定地部份挪用變為綠廊步道, 及建設回饋金毒藥 -> 實質出賣淡水北側河畔美景生態, 成就 "北側永久性道路"

詳細說明請參閱下面兩個網頁
交通部將主導【拓寬台二線】需興建替代道路?
蔡鎮長: 當然要有(臨時沿河)替代道路, 且建議保留此(臨時)替代道路!
http://www.tw-1st-river.org/f2/index.php?load=read&id=91

載運砂石、化學品、成品油、煤炭、雜貨等大宗物資長長大卡車車隊將在淡水文化城重要幹道呼嘯穿梭? 您同意嗎?
http://www.tw-1st-river.org/f2/index.php?load=read&i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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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賭場․救臺灣」,請大家一起走出來,讓我們的決心讓政府看到

315反賭場․倒退嚕大遊行爭議十年的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之二條賭博條款,在社會沒有共識的情況下,立法院於2009年一月十二日強行表決通過。即使民間反對與疑慮的聲浪高漲,行政院依然繼續蠻幹,聲稱將在本會期提出相關賭博法案繼續闖關,包括「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澎湖縣政府也可能在年底前舉辦第一場公投。 反賭聯盟因而發起「三一五反賭場大遊行」,凝聚民間力量向政府施壓阻擋立法,不願將祖傳的好山好水奉送給財團,也不願將子孫的未來交給政客豪賭。

若澎湖第一個骨牌被推倒,緊接著必然是本島賭場「遍地開花」,將使整個台灣社會嚴重「倒退嚕」:

經濟倒退嚕!毒藥當仙丹賭博產業龍頭在世界各地瀕臨倒閉,這是個業已沒落的夕陽產業,但各地方首長卻當作發展萬靈丹,短視近利。賭博僅是財富移轉,不僅不會帶來財富累積,更會於在地產生「吞噬效應」,讓周邊的商店、民宿與餐館被豪華大賭場吞噬殆盡。

治安倒退嚕!犯罪害無辜只要是賭場所在地,病態賭徒必將帶來高犯罪率,屆時將有大量無辜第三者受到打砸搶、擄人勒贖的重大傷害。․環保倒退嚕!貪婪又浪費各縣市賭場預定地,幾乎都是當地生態最豐富的環境敏感地,卻飽受炒作土地的貪婪之心威脅。而賭場以廉價服務迷惑賭徒,助長奢華與揮霍資源的劣習,造成地球與台灣土地的沈重負擔。

政治倒退嚕!貪腐愛洗錢澳門因中國大陸高官大賈洗錢而帶來了病態繁榮,國內若設賭場,對反貪腐陽光政治是一大打擊。龐大賭場利益的分配,在欠缺監督下,將使污穢髒臭的地方政壇,更加不堪聞問。․道德倒退嚕!魔鬼扮天使觀光賭場是裹著糖衣的毒藥,壞的手段不能達成好的目的。以高道德標準自詡的馬英九總統,別讓「中華民國」R.O.C.成為「賭博共和國」
R.O.Casino!

我們的訴求:

一、全民公投:開放賭場涉及人民之重大權益與台灣社會、經濟、生態之重大改變,必須交付全民公投。未經全民公投獲得共識前,不應舉辦地方公投或說明會。

二、公開辯論:行政院在提出開放賭場配套法案前,應先舉辦公開辯論,並落實資訊公開。

【遊行時間】2009年3月15日(日)13:00集合、14:00出發
【遊行路線】自由廣場->中山南路->景福門->凱達格蘭大道(反貪腐廣場)
【官方網站】http://www.antigamble.org.tw/ Email 帳號:antigamble@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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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首長所提及興建賭場之議及預計地點

台北縣:周錫瑋—淡海新市鎮
基隆市:張通榮—基隆嶼附近海域海上郵輪
桃園縣:朱立倫—航空城
新竹市:林政則—港南運河
苗栗縣:劉政鴻—通霄精鹽廠附近八百公頃
台中市:胡志強—烏日高鐵站
台中縣:黃仲生—月眉遊樂區腹地
彰化縣:卓伯源—彰濱工業區
南投縣:李朝卿—日月潭
雲林縣:結合台糖、地點未定
嘉義縣:陳明文—地點未定
台南縣:蘇煥智—七股潟湖與北門潟湖
台南市:許添財—漁光島
高雄縣:楊秋興—永安漁港新生地
高雄市:陳 菊—旗津聖陶沙計畫
屏東縣:鍾佳濱(副縣長)—小琉球
台東縣:鄺麗貞—蘭嶼和綠島(蘭嶼反對
澎湖縣:王乾發—澎湖各島
宜蘭縣:呂國華—龜山島
花蓮縣:謝深山—積極爭取、地點未定
金門、馬祖:態度曖昧,傾向反對
台北市:首長未表態,有主張在社子島開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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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淡北道路聯盟] 小花跳 敬上

2009年3月3日 星期二

[中央社]學者建議修法 讓公視獲充足預算

(中央社記者鍾張涵、張聲肇台北28日電)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陳炳宏今天在卓新論壇表示,立法院不該審查公視預算,應修法讓公視有充足且固定的經費,讓它放心製作優質節目。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與中央通訊社上午舉辦第一場卓新論壇,由卓新獎基金會董事長陳世敏主持,與會者針對日前公視簽署「對社會大眾承諾書」、公廣集團獨立性、公視預算凍結和公民參與等議題熱烈討論。

公視副總經理鍾裕淵指出,公視預算新台幣9億元捉襟見肘,公廣集團的理想與規劃受限於預算不明確,法律競合是最大問題,建議修法界定集團的營運範疇。

對公廣集團觀念的落實,現任公視董事陳勝福以明華園團長身份,認為公廣集團經營方式應透明公開,以平息大眾疑慮。陳炳宏也認為董監事的提名與選任,可接受所有公民的參與和推薦。

卓新獎基金會董事姚仁祿以紐約時報和BBC為例,強調紐約時報發行人被問到「未來五年紐約時報的發展」時,回應道「Idon'tknow,andIdon'tcare.」顯見紐約時報預見新科技將一改傳統媒體的傳播方式,媒體得重視群眾結合,以「互動」為優先。

政大新聞系教授翁秀琪指出,公視網站的網路公聽服務,使用相當不便,有興趣的民眾根本搜尋不到,更難以發表意見。

前KissRadio執行董事盧治楚認為,公視現在的節目無法扣人心弦,未來在製作上首重影響力,且不該以收視率為標竿。前華視總經理李遠則分享個人經驗,期許公共新聞勇敢帶領社會議題。

鍾裕淵則回應:「公視仍有許多可努力的空間,如何增強社會大眾的認識、內部管理的問題、與各界溝通平台的建立等,都應自我檢討。」

下一場卓新論壇預定下週六(3月7日)舉行,以「商業廣電生態下支持公廣集團之必要」為重點,預定邀請政大新聞系教授馮建三、前公視總經理胡元輝、前華視副總經理高武嵩、交大傳研所教授魏玓等討論華視加入公廣集團的問題。

卓新論壇未來也將討論「後新聞局時代的廣電政策」、「第四權的自律與他律」等重要議題。

主辦單位指出,大家都說「媒體是社會亂源」,但如果沒有媒體,批評它的聲音也無法傳出,這正是媒體問題的一大弔詭--必須仰賴我們所批評的。「正因為我們如此仰賴它,所以我們希望它向上提升,而不是向下沉淪」,卓新論壇希望喚起更多關心,爭取更多認同,累積媒體改革的社會能量。980228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90228/1431979.html

2009年2月21日 星期六

[苦勞] 驅趕弱勢居民,朱立倫蠻幹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35569

驅趕弱勢居民,朱立倫蠻幹

孫窮理苦勞網特約記者

今(2/20)天早上,桃園縣政府突然強制拆除沙烏瓦知(河濱)部落,讓經過昨(2/19)天,行政院前落髮陳情、原住民委員會副主委王進發出面說要協調,誤以為短時間不會有事的部落居民措手不及,桃園縣政府甚至在包括王進發本人的原民會人員還在縣政府與相關局處「關心」的時候,就強勢動作,而王進發今天下午軟弱的態度,加上桃園縣在這麼敏感的時機動手,讓人覺得縣長朱立倫官威好大!

帶隊拆除的桃園縣水務處科長葉孟芬說,今天早上的動作,並非針對昨天部落的行動,或者王進發的發言。而是大約在本週一(2/16)或上週五(2/13),縣政府各局室協調安排好了的,否則「今天去了20幾個工人,一下子怎麼調得到?」葉孟芬說,縣政府並沒有接到原民會方面的通知說先不要拆,今天早上原民會也的確來了,縣府僅向原民會表達「執法立場」的差異;王進發的態度,也表明縣府要怎麼做,原民會一點辦法也沒有。

有人指控桃園縣政府是因為行政院的「擴大公共工程」方案要在今年6月前,把預算消化掉、搶建腳踏車道,所以才趕著拆房子,葉孟芬說,拆房子跟腳踏車道是完全沒有關係的,她強調,不需要拆房子腳踏車道還是可以做,要拆房子完全是因為河防安全,因為部落的房屋在行水區裡面,而且都是違章建築的關係;不過,這個講法與桃園縣政府之前對部落說明時的說法已經完全不同,在遇到批評之後,縣政府說變就變;沙烏瓦知部落牧師張進財說,如果是因為當初說的「腳踏車道」,大家都已經同意往後移15公尺,不要影響到工程,同時也願意把部落做環境的美化,與腳踏車道共生。而至於「行水區」,則更加莫名其妙,一直到現在為止,縣政府從來沒有出示過任何一張的圖,說明葉孟芬口中的「行水區」的範圍到底在哪裡,完全都只是官員口裡說說的東西。

用這種突襲的方式拆房子,部落的居民一時之間全部無家可歸,連今天晚上落腳的地方都沒有,葉孟芬說,「這些人在外面都有房子、可以去親戚那邊住」,對於這樣的說法,張進財覺得十分無奈,縣政府對外的這一套說辭,聽起來好像部落的人只是故意去強佔河川地不走,但事實上,如果有地方可以住,為什麼要去住那裡呢?張進財說,的確有一些家裡給小孩子在外面租房子,但那都是很小的房間,「在外面有房子」這種模糊的說辭,只是在混淆視聽。縣府官員說出這樣的話來,是非常惡毒的污衊。事實上,在部落今天行政院的行動結束之後,大家拖著疲憊的身軀,就回到部落門口的涼亭裡露宿。

張進財說,因為小孩子有上學、讀書的需求,才會在外面租房子,而在部落裡,因為族人生活貧困,除了居住之外,居民也從事小規模的農作,這是他們的生活支柱之一,部落的農作與居住、生活關係密切,所以無法與這塊土地分離,他們在部落裡已經這樣生活了30幾年,縣政府這樣的動作,將使得這樣的生活完全被破壞。葉孟芬說,對於被拆遷的居民,縣府已經有急難救助的方案,但這種方式,只提供給設籍在桃園的居民,部落裡根本沒有幾個人符合資格,而且區區5千到3萬塊的補助,對於失去家園的人來說,怎麼會夠?張進財說,他們要的不是這些錢,而是一個家。

拆除之後,沙烏瓦知部落無路可退,勢必將再回到原地重建,縣府的手段雖然強硬,但是要摧毀原住民的生命力,也還沒有那麼容易,不過在這件事情上,原民會的弱勢無能,以及朱立倫的蠻幹作風,已經表露無遺。

2009年2月20日 星期五

[徵兆] 濫權

查抄色情漫畫 銬回女工讀生
更新日期:2009/02/20 02:55 林金池、蔡偉祺/北縣報導

淡水有三家漫畫出租店因陳列日本暢銷漫畫《航海王》(又名海賊王),上周三被警方認定違法,不僅未持搜索票入內搜索,還將女工讀生以現行犯「銬回」法辦,身心受創的女學生至今忘不了冷冰冰的看守所,嚇得每天以淚洗面、不敢出門。

十一日晚,淡水警分局水碓派出所兩名警員與一名便衣刑警,到轄區水源路三家漫畫出租店查察,認定店內擺設的《航海王》漫畫屬於暴力與色情書籍,違反刑法第兩百卅五條妨害風化,將店內女工讀生以現行犯「銬回」派出所,接著通知店老闆到警局製作筆錄。

網友聲討 批違反比例原則

店內女工讀生就這樣被銬上警車帶走,無論業者如何央求:「放了工讀生,有問題找負責人」,警方依舊不為所動,這些女學生回想事發經過忍不住發抖流淚,忘不了冷冰冰的看守所,更害怕人生就此留下前科汙點。

警方的大動作引起熱烈討論,不少網友群情激憤、幹譙聲不斷。「有這麼嚴重嗎?《航海王》電視都有在播耶?」「警察沒事幹嗎?還是店家沒付保護費才會找麻煩?」「將女工讀生『銬起來』真的太超過了啦?違反比例原則!」「現在是警總時代嗎?警方濫權到無法無天?」

記者實地走訪,發現水源路三家漫畫出租店被查抄後,已有一家遭警方強迫歇業,另外兩家雖然生意興隆,但記者表明來意後,店內工讀生不願多談,僅強調非當事人,不方便表示意見。

警方:開放空間不需搜索票

淡水警分局長艾鵬澄清,警方僅針對店內擺設的色情漫畫查抄,部分查扣漫畫內容充滿「人獸交」等情節,並非因為《航海王》遭移送。

至於移送女工讀生部分,網路上指稱有三、四名女工讀生被警方帶走,艾鵬強調,警方值勤時店內僅有一名女工讀生,同仁無奈只好將她帶回製作筆錄,但並未上手銬,直到隔天移送法院時,才依程序將女工讀生上銬。

淡水警分局行政組長鄭有益強調,漫畫出租店為開放空間,入內查緝色情書刊不需搜索票,這與日前泰山光碟店不同,同仁依法執勤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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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抄兩次 業者:標準何在
更新日期:2009/02/20 02:55 林金池/專訪

「五天內連抄兩次太誇張了,我們又不是色情書店,缺績效也不該這樣搞法!」「警察說暴力就暴力、色情就色情,民不與官鬥,我們能說什麼、敢說什麼?」淡水一家漫畫業者受訪忍不住大吐苦水。

業者表示,警方當天到店內查抄完全不聽解釋,把一批他們認定違法的漫畫扣走,偏偏認定標準在哪也不曉得,接著就把幾名女工讀生用手銬銬走,嚇得女工讀生當場哭了出來,差點下跪求情。

業者說,當天被查扣的有《克亞樹的夫妻成長日記》,這本書被認為色情,他們無話可說,但敘述海盜冒險故事的《航海王》漫畫,居然會被認定為暴力漫畫,這就令人難以接受,但警方只丟下一句「如果警察有錯,法官會還你們清白!」

業者表示,他經營的只是單純的漫畫出租店,門口也放置十八歲禁止進入的招牌,不懂警方為何來找麻煩,漫畫書如果有問題,警方該去找上游出版社,怎麼會找漫畫書出租店?就好比牛奶出問題,不找生產廠商,卻法辦便利超商一樣可笑。

業者強調「官不與民鬥」,為了繼續生存只好忍辱負重,但希望警方訂出可依循的標準,不然全國這麼多漫畫出租店,為何單單只找他們幾家開刀?且執法過程也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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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行字第0970143057號(附件)

員警查察取締疑似猥褻出版品之執法手段是否過當疑義

一、關於搜索手段

(一)員警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可否逕行搜索?當事人可否拒絕搜索?員警搜獲之出版品可否作為據以移送之證物?

本署意見:

一、員警站在第一線肩負維護社會治安、偵查犯罪職責,面對狀況瞬息萬變,常需立即作出決定並採取適當、適法之行動,難免發生時間上不及聲請搜索票之急迫情形,惟為維護人民之基本權利,如有必要無票搜索,自應恪遵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第 131條第 1項對人之逕行搜索、第 131條第 2項對物之逕行搜索、131 條之 1同意搜索等例外搜索之規定。

二、員警欲執行無令狀搜索,事前須自行審酌是否符合上開四種無令狀搜索相關法定要件,如符合始得發動;事後則須循一定程序報請司法審查。個案上如未得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固不得發動「同意搜索」,然如符合其他無令狀搜索之法定要件,仍得發動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 132條規定並得用強制力。

三、搜索時,如發現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第 133條第 1項)。對於已扣押之證物,無論其有無證據能力,依法員警無權逕予發還,且原則上應移送檢查官處理。

(二)員警雖著制服但未出示證件,可否逕行進入營業場所進入搜索?當事人可否制止員警之行為?

本署意見:

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其中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二者擇一即可;惟為化解民眾疑慮,在未妨礙職權行使前提下,可依民眾要求而出示證件。另刑事警察人員執勤時,均應出示「刑警證」或「刑警徽」。第 2項同時規定,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二、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及有違序或違法行為之虞經該管警察機關指定為臨檢處所之場所,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自可進入作一般「任意性」(非強制性)檢視,未發現不法情事,即不得對在場民眾逕為盤查身分及任意妨礙其營業。至於進入後對於在場人員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場所為搜索、扣押處分,仍應遵循刑事訴訟法第11章關於搜索及扣押之規定,並依其具體情形,經法院事前或事後之令狀審查。

(三)員警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條之 1規定進行同意搜索,可否要求當事人事後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當事人可否拒絕簽署?

本署意見:
「自願搜索同意書」並非現行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附之文書格式,惟其可作為「證明」同意搜索之方式之一。受搜索人如於事前確有同意之事實,縱然事後拒絕簽署此一文書,亦不必然代表員警違法搜索。例如員警於搜索全程有錄音、錄影,可看(聽)出受搜索人同意搜索之意思,或有其他在場人可證明。現行之搜索扣押筆錄中,「執行之依據」欄亦列有同意搜索一項,如員警選勾此項,並經受搜索人簽名,亦可作為同意搜索之證明。

(四)對於固定場所、時間開店營業且未有逃亡疑慮之出版品租售業者及店員,是否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31條規定之員警進行逕行搜索要件,可由員警進行逕行搜索?

本署意見:
參照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5184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30條規定附帶搜索之範圍,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為限,同法第 131條第 1項所定緊急搜索,其目的在迅速拘補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發現現行犯,亦即得以逕行進入人民住宅或在其他處所搜索之對象,在於「人」而非「物」,故對開設店面擺設疑似刑法第 235條規定之猥褻物品之商店,並非不能依法聲請搜索票後,再持票執行搜索,是以,此類案件自應於事前聲請搜索票為妥。

(五)對於經出版社發印出版、通路商鋪貨至全國各出版品租售店面之出版品,在無情況急迫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31條規定之「在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之條件,可由員警而非由檢察官以逕行搜索的方式進行搜索?

本署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 128條之 2規定,搜索除由法官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第 131條第 2項之「對物緊急搜索」,僅授權檢察官判斷是否發動。員警若認為個案有符合第 131條第 2項之要件,應即報請檢察官指揮,經檢察官同意發動搜索後,於其指揮之下執行本項搜索。

二、關於取締時間

一般租書店固定營業時間大多自中午開始,警察是否必要「總是」在夜間進行取締查察工作,迫使被取締之當事人必須配合偵訊程序,而被留置於警局過夜?

本署意見:
員警站在依法協助偵查犯罪之立場,自應依民眾檢舉、告訴、告發或執勤中發現等,隨時進行調查處理;至於具體個案是否必要於夜間執行臨檢取締,應由當地轄區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衡酌實際狀況判斷。

三、關於使用警銬或其他戒具

員警對於配合留置且無攻擊他人、毀損物品之企圖,也無自殺、自傷企圖之當事人,是否必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規定加上警銬或其他戒具?移送過程中亦然?

本署意見:
一、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之規定,得對有該條第 1項各款情形之人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另由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 2項、第 229條第 2項及解送人犯辦法第 5條第 1項、第 6條第 1款及第11條第 1款規定以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或接受被拘提或逮補之犯罪嫌疑人,應解送檢察官,而於解送過程中,必要時得施以戒具

二、另有關員警使用警銬之時機或條件,本署90年12月 4日(90)警署行字第204340號函頒之「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中亦有明定,應由執行員警依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判斷,不得逾越合理使用程度。

四、關於當事人自行錄影、錄音

(一)員警於當事人之營業場所內進行搜索時,或當事人於警局接受偵訊時,當事人可否基於保障自身權益之前提,自行全程錄影、錄音?此影音資訊是否具證據力?

本署意見:
一、刑事訴訟法第 100條之 1第 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第 2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另第 100條之 2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二、刑事訴訟法第 245條第 1項所規定之「偵查不公開原則」乃偵查程序之基本原則。針對搜索程序,第 124條亦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按偵查不公開原則一方面在保護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名譽,另一方面亦有維持偵查效率的考量,以防止偵查內容之外洩而導致湮滅證據或勾串、偽證等。因此,對於搜索與偵訊之過程,自不宜由當事人自行錄影、錄音

三、若員警確有未依法執行,可於案件偵查時向承辦檢察官提出告訴或告發,並調閱錄影、錄音帶內容,以保護自身權益。

(二)員警可否制止當事人自行全程錄影、錄音?如員警出手制止,當事人可否進行申訴?

本署意見:
如員警認為當事人對於警方查扣之物證有洩露偵查內容之虞或影響他人隱私之虞,當然可以限制不得拍攝。另如果執勤員警沒有錄影、錄音,當事人亦可要求其全程錄影、錄音,事後要求員警之主官(管)查閱搜索時的錄影帶,對未依規定執勤部分,依規定調查處理。

五、關於員警執法態度

員警於執行勤務時,可否制止當事人打電話尋求協助?於未有充分告知當事人之合法權利、義務下,可否以誑騙方式誘使當事人於筆錄上簽字?

本署意見:
一、同前說明,如執勤員警認為當事人有洩露警方執行臨檢查察行動之虞或影響他人隱私之虞,當然可以制止當事人打電話尋求協助。

二、訊問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第96條規定「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第98條規定「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另依第 100條之 2規定,前揭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員警於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自應遵守前揭相關規定

六、關於製作筆錄時

(一)員警於製作筆錄時,可否要求當事人依員警之指示回答問題?如當事人拒絕依員警指示回答問題,員警可否中斷錄影、錄音?如當事人要求於筆錄中加入有利於己之內容時,員警可否拒絕?

本署意見:
一、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詢問不得提示、暗示,並應尊重被詢人之人格,使能在自由意志下坦誠供述(第 111點);製作筆錄不必拘泥於文句辭藻,應力求通俗易解,可保留原語氣,或記載其所用之土語或俗語,藉以保持真實,使與受詢問人真意相符合(第 131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條之 2準用第 100條之 1規定,員警詢問犯罪嫌疑人時,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原則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另依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注意要點第 4點規定,錄音、錄影應自開始詢問時起錄,迄詢問完畢時停止,其間應連續始末為之。

三、綜上,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 1項)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第 2項)」,如當事人要求於筆錄中加入有利於己之內容時,員警仍應依警訊時實際情形及全程錄影錄音之內容,核實記載。

(二)如當事人發現筆錄中有不符實際情況之內容,當事人可否拒絕簽名具結?如員警以各種手段強迫當事人簽名具結,當事人可否拒絕?

本署意見: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27點規定,受詢問人如拒絕回答或拒絕在筆錄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不得強制為之,但應將其拒絕原因或理由記載於筆錄上,仍可發生筆錄之效力。另依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注意要點第 6點規定,受詢問人如對筆錄內容有異議,而詢問人亦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更正或補充筆錄之記載;如認異議為無理由,應當場播放錄音、錄影之內容予以核對,並依據核對之內容,更正或補充筆錄之記載或僅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之事由。

2009年2月8日 星期日

後生,打幫 by林生祥



【後生,打幫】( 後生,還好有你)
詞 鍾永豐/林生祥 曲 林生祥
後生 好在有你 幫我出一口氣
炸彈 混白米 包著我的心情
後生 好在有你 幫我出這口氣
炸彈 混白米 擔硬的農家子弟

他們講你種的十來顆白米炸彈
犯法做不得
但是他們壓抑農業的政策樣樣合法
這個又怎樣
現下省不得要買的愈來愈貴
賣得了要種的愈耕愈虧
這個社會沒什麼道理
大蛙吃小蛙蛤蟆吃石螺
我們耕田人太小太散
改朝換代相同被人欺到到
市場夠慘還死硬要加入WTO
價勢崩盤就笑我們怎會這麼笨

後生 好在有你 幫我出一口氣
後生 好在有你 幫我出這口氣
拜請 天公 疼你這個傻子
拜請 天公 疼你這個傻子